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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蔡淑媛/台中報導〕「台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」將於本月廿五日上路,旅館、美容美髮、影視娛樂和游泳溫泉等八種服務業,每家店必須設置一名衛生管理人員,以往衛生局稽查衛生不合格,無法可罰,只能一再輔導改善,現在可依法開罰三千至一萬五千罰鍰。

台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針對旅館、觀光旅館、美容美髮理髮、娛樂、電影片映演、浴室、游泳和溫泉業等八種服務業,衛生局統計台中市有近三千家業者,將受規範。

這些店家必須設置一名衛生管理人員,通過十二小時訓練課程、測驗合格和每年持續複訓後,負責店內管理衛生及指導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工作,否則將開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。

衛生局疾病管制科技正蔡哲指出,以往稽查店家衛生不合格時往往面臨無法可罰的窘境,尤其服務業常接觸面對消費者,從業人員規定每年要體檢一次,但許多旅館業、美容美髮理髮等員工常未體檢,有傳染病疑慮,只能一再輔導改善;還有抽驗游泳池、溫泉等業者的水質不合格,也只能依消保法開罰。

台中市是全台五都中第四個設置營業衛生自治條例上路的直轄市,明文規範業者衛生事項,依各業別從水質標準、空氣品質到通風、亮度和消毒方法都有規定,稽查不合格將限期改善,複查再沒通過則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
衛生局昨天已開課訓練衛生管理人員,營業衛生自治條例內容及相關資訊可上衛生局網頁查詢,從專業服務項目中的傳染病防治,找到營業衛生專區查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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